释义 |
shēngshā-yǔduó 生杀予夺 生:让人活。杀:叫人死。予:给予。夺:剥夺。 ❍ 《周礼·春官·内史》:“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:一曰爵,二曰禄,三曰废,四曰置,五曰杀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夺。”《荀子·王制》:“贵贱杀生予夺,一也。” ◆ 后用“生杀予夺”指当权者掌握对人民的生命、财产任意处置的权力。 ❍ 宋·苏洵《上皇帝书》:“其一境之内,所以生杀予夺,富贵贫贱者,皆自我制之。” ❍ 元·陶宗仪《南村辍耕录·志苗》:“完者虽阳浮尊事丞相,生杀予夺,于己是决,丞相仅得署成案。” ❍ 明·周楫《西湖二集》卷一七:“话说杨完者生性残刻,专以杀掠为事,驻兵城东菜市桥外,淫刑以逞,虽假意尊重丞相,而生杀予夺一意自专。” ❍ 魏巍《火凤凰》九〇:“周围几十个村庄的老百姓,他们的生杀予夺全操在他的手里。” ▲也作“生杀与夺”。 ❍ 与:给予。 ❍ 唐·杜牧《上宣州崔大夫书》:“今藩镇之贵,土地兵甲,生杀与夺,在一出口。” ❍ 《元史·张珪传》:“盖生杀与夺,天子之权,非臣下所得盗用也。” ❍ 郭沫若《奴隶制时代》三:“对于这些种族奴隶,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。” ▲也作“与夺生杀”。 ❍ 宋·陈舜俞《上英宗皇帝书二》:“爵赏刑杀不复操诸己,一切为有司之法,故人知与夺生杀出于有司,不出于人主,视人主之势反轻于有司。” ▲也作“予夺生杀”。 ❍ 宋·程俱《寄李枢密论事札子》:“夫身处将相之位,而当予夺生杀之柄,此可畏之地也。” 【注意】 予,不读yú。 ——来自《新华成语大词典》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