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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语 苟且之事
释义 gǒu qiě zhī shì
苟且之事
苟且:不正当,不检点。不正当的事。多指男女关系方面。
❍ 宋·苏颂《议贡举法》:“臣欲望自今举人请依前令投纳公卷一副,不得假借他人文字……如此,庶几人知向学,不为苟且之事矣。”
❍ 明·天然痴叟《石点头》卷四:“今孙三郎死,难道又改嫁他人?既要改嫁,何不即就张郎?我虽不指望竖节妇牌坊,实不愿做此苟且之事。”
❍ 清·夏敬渠《野叟曝言》九五回:“日里照常买卖,但照本价,不必取利。夜里断不可做苟且之事,总等我有信来差遣他。”
❍ 马忠静《秋飒爽还想在北京打工》二:“这个杂志社虽是男多女少,但因正副主编都是正人君子,苟且之事一概没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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