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语 | 作法自毙 |
释义 | zuòfǎ-zìbì 作法自毙 法:法律。毙:仆倒,指受害。 ❍ 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‘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’商君喟然叹曰:‘嗟乎,为法之敝,一至此哉!’”后用“作法自毙”指自己定的规矩,使自己受害。 ❍ 清·蘧园《负曝闲谈》一九回:“这样一说,他们才答应了。现在要我作法自毙,那可不行!” ❍ 钱锺书《灵感》:“可是,这不同的来法根据一条不偏不颇的定律:‘作法自毙,请君入瓮。’” ❍ 欧阳山《三家巷》一〇五:“他是一个深谋远虑,奇智大勇的人,他平常最善于搞兵变,一下子扣留这个,一下子扣留那个。想不到这回到底是作法自毙了,自己也掉到陷坑里面去了。” ▲也作“作法自弊”。 ❍ 弊:害处,指受害。 ❍ 宋·庄绰《鸡肋编》卷中:“章谊宜叟侍郎有田在明州。绍兴二年出租,预买绢三匹,三年增九匹,叹其赋重。从兄彦武在傍曰:‘此作法自弊之过也。’” ❍ 清·陈森《品花宝鉴》五七回:“看韩非子罚酒的谱是:‘作法自弊,轻则黥面,重则刖足。’” ▲也作“为法自毙”。 ❍ 唐·张𬸦《朝野佥载》补辑:“唐张楚金为秋官侍郎,奏反逆人持赦免死,家口即绞斩及配没入官为奴婢等,并入律。后楚金被罗织反,持赦免死,男子十五以上斩,妻子配没。识者曰:为法自毙,所交报也。” ▲也作“为法自弊”。 ❍ 《资治通鉴·晋安帝义熙八年》:“毅夜投牛牧佛寺。初,桓蔚之败也,走投牛牧寺僧昌,昌保藏之,毅杀昌。至是,寺僧拒之曰:‘昔亡师容桓蔚,为刘卫军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’毅叹曰:‘为法自弊,一至于此!’遂缢而死。” ❍ 清·夏敬渠《野叟曝言》三九回:“真是为法自弊,我怕大妹揉碎,不暇致详,故就近递与二妹,情有可原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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