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义 |
dàizuì-lìgōng 戴罪立功 戴罪:明代被判了罪的官员仍留职任用,称为“戴罪”。本指判了罪而给予立功赎罪的机会。后泛指身负罪责争取立功以减免惩罚。 ❍ 明·毕自严《廉将茹苦疏》:“今即不敢遽为解网求生,以挠三尺之法,亦不敢复求戴罪立功,以蹈脱卸之局。” ❍ 清·夏敬渠《野叟曝言》八九回:“千军易得,一将难求,兼系贫僧徒弟,特来求情,贷他一死,令其戴罪立功。” ❍ 周而复《上海的早晨》二部五六:“只要徐义德坚决改正错误,戴罪立功,我们可以向人民政府建议,从宽处理。” ▲也作“带罪立功”。 ❍ 清·江左樵子《樵史通俗演义》二八回:“崇祯批:‘着熊文灿带罪立功。阁部杨嗣昌督剿流贼,特赐上方剑,先斩后奏。’” ▲也作“戴罪图功”。 ❍ 《明史·马芳传》:“帝令察𤆓堪办贼,许戴罪图功,否即以赐剑从事。” ❍ 姚雪垠《李自成》三卷六章:“他幻想着皇上必将来旨切责,给他严厉处分,但仍使他戴罪图功,挽救局势。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