释义 |
zhǐ xǔzhōuguān fàng huǒ, bù xǔ bǎixìng diǎn dēng 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 宋·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五:“田登作郡,自讳其名,触者必怒,吏卒多被榜笞。于是举州皆谓‘灯’为‘火’。上元放灯,许人入州治游观,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:‘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’”后用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泛指只许自己任意而为,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。 ❍ 清·曹雪芹《红楼梦》七七回:“可是你‘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’。我们偶然说一句略妨碍些的话,就说是不利之谈,你如今好好的咒他,是该的了!” ❍ 不肖生《留东外史》五三章:“中国的习惯虽是男子权重,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的,然只能对于那一种不能自立的女子。” ▲也作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准百姓点灯”。 ❍ 清·吴趼人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九九回:“金子安道:‘忌辰例不理刑名,怎么他动起刑来?’我道:‘这就叫做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准百姓点灯”。’” ❍ 鲁迅《华盖集·碎话》:“况且文坛上本来就‘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’,既不幸而为庸人,则给天才做一点牺牲,也正是应尽的义务。” |